(二十九)加强财政扶持力度。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增加预算,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对商贸流通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商贸流通方式推广、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的培育和引进、城市社区商业发展、国内贸易标准的制定等予以支持。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配送企业,由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资金给予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市商贸流通企业技术改造由市技术进步资金给予支持。对纳入全市产业紧缺人才规划的商贸流通人才培训,由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三十)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将商贸流通企业总部纳入全市总部经济政策支持范围。对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商贸流通企业总部,市政府根据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
(三十一)实施直营连锁企业统一纳税。对在我市跨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门店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产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的,可实行总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市财政、税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统一纳税涉及的市与区之间、区与区之间的财税分配问题。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制订统一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实施办法。市地税部门根据“规范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制订直营连锁企业统一缴纳营业税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十二)简化连锁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支持连锁企业经营专卖商品,直营连锁企业办理经营资格审批和各类证照手续,由总部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统一办理、统一年审,除特别要求实行“一店一证”的情况外,各分店持总部的批准文件或证照到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由分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十三)给予电价优惠。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降我市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价管字〔2003〕18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冷库、配送中心和连锁零售企业实行优惠电价。
(三十四)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各级技术改造创新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省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并获得财政补助、贴息等支持的企业,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市技术改造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加大力度支持商贸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
(三十五)加大对商贸流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市政府争取相关金融部门软贷款,用于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信息化等方面的建设。商贸流通企业可以用足额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逐步加大贷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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