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优化商业网点布局,加强市级商业区的建设。认真组织实施《深圳市商业网点规划(2006-2010)》,建设市级商业、区级商业、社区商业、特色商业四级商业功能区,合理分布购物中心、特色商业街、商品交易市场、专业会展场馆等大型商业设施,逐步形成“两轴、两带、十四个特色商业街区”的多中心、多层次、均衡分布、相互补充的商业网点布局。加强人民南-东门-宝安南金三角商业区、华强北商业区的升级改造,加快建设福田中心商业区和南山后海商业区。
(十七)适度调控大型商业网点发展。对于新建、改扩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具体规定由市贸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限制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尤其是购物中心的分割销售。在国家出台有关大型商业网点建设的规定后,对大型商业网点的设立进行听证。
(十八)实行住宅禁商。禁止属居住性质的房产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商业活动。已设立的具有安全隐患、污染环境的商业网点要分期分类逐步退出市场。具体实施意见由市工商部门会同市贸工部门研究制定。
五、支持社区商业发展,方便居民生活
(十九)加强社区商业网点规划。已建成社区要积极发挥和利用现有商业服务业网点的作用,以健全网点设施为重点;已预留服务网点的新建社区,要针对社区居民需求变化,合理配置网点,扩大服务范围,以完善网点和提升服务水平为重点;尚未开发的社区,按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和社区商业网点设置原则预留商业网点建设面积。市规划部门会同市贸工部门适时修订《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关于社区商业设置标准的内容。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房、用地,以及作为小区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鼓励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运用财政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到居民社区设立超市、生鲜店、餐饮店、便利店、洗染店和维修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的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鼓励经济型连锁餐饮企业进行卫生、安全设施改造。具体扶持办法由市贸工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制定。
(二十一)创建国家和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鼓励和支持社区商业以及新兴服务业发展,积极开展创建商业示范社区活动,创建一批国家和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形成辐射带动效应。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社区商业的示范社区,市政府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贸工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