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加快流通方式、管理和品牌创新。大力发展新型零售业态,改造和调整传统零售业,形成定位清晰,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竞争有序的零售市场格局。推动商贸流通企业运用先进管理技术,在普及管理信息系统(MIS)、时点销售系统(POS)、条形码等应用的基础上,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向以顾客需求分析为核心、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供应链管理系统(SCM)及商业智能、决策分析系统发展。企业构建信息化系统、购置软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五)大力发展流通领域的电子商务。推广落实商务部制定的网上交易指导意见和电子商务标准,提高商贸流通领域信息化水平,推广经营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完善电子信用和支付系统。鼓励培育有条件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和连锁超市等建设网上商城,开展在线信息发布、商品展示、商务洽谈、网上交易等业务。发展旅游、票务、宾馆等行业的网上订购业务,扩大电子商务的运用领域。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对提高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扶持引导,增强流通企业竞争能力
(六)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鼓励其扎根深圳。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要为其发展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环境,特别是在土地等重要资源的配置上给予倾斜,鼓励其扎根深圳,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进一步做大做强。由市贸工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每两年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贸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大力营造培育、发展、宣传、保护商业品牌的社会氛围,把商业品牌建设纳入名牌带动战略,鼓励流通企业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培育企业品牌,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商号)、中国名牌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扩大商贸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继续吸引大型跨国商贸流通企业在深圳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总部、采购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使深圳成为一批国内外知名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的总部和采购中心,形成集聚效应,逐步确立深圳区域性商业中心城市的地位。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鼓励有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外贸企业开展内贸业务;营造内外资商业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扶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拓宽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完善对中小流通企业的金融服务,扩大授信额度,开发新的信贷服务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积极开展贷款担保服务。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要在市场准入、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