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7〕10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以下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措施,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7〕1号)的主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目标任务
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要求的农产品准予入市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根据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和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基础条件,决定自2007年起全面启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在工作进度上,各省辖市城区今年年底前全部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开始实行的时间,但应报所在省辖市备案。在准入范围上,各地可优先在城区的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中实行。在准入品种上,可先对蔬菜、水果、肉类、禽蛋、生鲜乳、水产品实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展到全省所有市场及农产品。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具体内容
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内容,但必须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