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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综〔2007〕2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第十三届政府2007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福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闽政移文[2007]43号),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划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市移民办负责全市规划实施的综合、指导、监督、检查等,负责年度计划的审核汇总和上报。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规划的实施,负责年度计划的编报和初验总结。
  第三条 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坚持尊重民意、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 规划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印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规划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规划编制以县为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上报的规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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