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组织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11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18号),进一步加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同级工会组织的联系,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联席会议的组织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的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每次会议的具体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同级工会交替组织,各分管领导轮流主持。对于重大、紧急事项需双方通过联席会议及时通报、研究解决的,双方应及时协商、随时举行。
根据会议的具体内容,联席会议还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部分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基层工会干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新闻记者旁听,会后发布新闻。
二、联席会议的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都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重大案件和重要信息,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和改进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报劳动保障部门将要实施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
(二)通报重大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工会围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研究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利益和影响工会工作的突出问题和案件;
(四)及时通报、研究解决重大、紧急事项和倾向性苗头,共同预防因、劳动争议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五)共同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解决涉及维护职工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听取工会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听取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