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承诺服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零就业家庭” 实行就业援助承诺服务,指定专人提供一对一帮扶,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推荐就业,三个月内稳定就业。
4、鼓励社区开发岗位安排就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社区开发的居民缴费性的“三保”(保安、保洁、保绿)、“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大管理”(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动员辖区附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腾出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财政部门按每户900元标准(其中职业培训补助5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助200元,职业介绍补助200元)核拨给社区专项用于社区帮扶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
五、督查通报
从2007年起,将“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情况作为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的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明确工作任务,将责任落实到机制、落实到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地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要求,加强各项援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工作,要将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检查验收的重要指标。为加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调度,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月报告和季度通报制度,从2007年9月份开始,各县(市)区于每月25日前将《零就业家庭调查登记统计表》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统计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按季度通报各县(市)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1、就业援助工作经费来源及核拨。“零就业家庭”中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就业援助补助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核拨办法按现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各项补贴申领程序。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四城区的“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县(市)区“零就业家庭”中下岗失业成员的就业援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各级财政应对就业援助所需的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