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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11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制定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启动实施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启动实施的工作经费,务于2007年12月底以前正式启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业
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西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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