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补助标准。对于乡村服务网点建设,各级政府重点支持其购置1套进出料设备、1套检测设备和1套维修工具。目前,建设1个服务网点约需投入3.1万元,其中省级财政对每个网点补助1.5万元,用于购置进出料设备等,其余由地方配套或由服务网点单位、个人承担。
四、乡村服务网点建设机制
按照“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推行协会领办、个体承包、股份合作等多元运行机制。
(一) 协会领办。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和“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成立农民沼气服务协会(沼气合作社)。协会应有完善的章程和制度,规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协会吸纳农村沼气用户加入。沼气用户每月交纳一定的会费,享受规定的服务。
(二) 个人承包。积极支持农民个人承包沼气服务网点,鼓励其与连锁公司或农民沼气服务协会(沼气合作社)等协作,并与农村沼气用户签订合同,提供服务。
(三) 股份合作。积极鼓励企业或个人成立股份合作制的沼气服务公司,建立连锁的乡村服务网点,按照有偿、自愿的原则提供服务。
五、乡村服务网点建设的组织实施
(一) 网点选定。各地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本方案,制定本地服务网点建设方案。各项目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择优选择服务组织。原则上由各类服务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发文公布。
(二) 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扶持条件较好、普及率较高、相对集中的乡村建设服务网点。
(三) 采购管理。各级政府投资购置的沼气服务网点专用设备和物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招标、集中采购。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在服务网点的经营服务场所、物业服务人员、发酵原料贮存池、自购的设备和配件等都到位后,将采购的设备拨付给服务网点。
(四) 资产管理。政府投资购置的乡村服务网点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网点业主。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资产的监管,并制定具体的服务网点管理办法和服务规范,实行动态管理。要与乡村服务网点承建者签订固定资产使用协议,保证设备专用,不准私自转让或挪作他用,一经发现违规行为,随时有权收回,严防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