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体,通过地方立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和补充、与国际通行惯例相衔接、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具有本市特色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形成由国家法律、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多层次构成,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食品的研究、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监管的完整体系。
针对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创新监管手段,研究健全配套管理办法,提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建议,有效解决监管中的政策规定瓶颈。
结合贯彻《
行政许可法》,落实和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公告等。着力研究和完善行政程序制度,明确执法内容和执法标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行政权力。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提供必要财政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支持食品药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为加强食品安全监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等系统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资金保障,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保证监管执法顺利开展。
(五)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加强食品药品信息发布管理,定期发布完整、准确和时效性强的食品药品信息,及时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药品抽查检测情况和查处伪劣食品药品的情况,宣传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效,提高市民对监管工作的支持度和认可度。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普及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客观公正地报道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进行曝光,把食品药品安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用新闻媒体的社会影响力推动企业的自律,促进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管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建立有效机制,保证消费者和社会监督渠道的畅通。积极推行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落实,搞好群众举报投诉的处理,鼓励消费者举报、投诉各种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共同关注、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借鉴先进监管理念与技术
主动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持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密切联系,尤其要加强与WHO、世界粮农组织(FAO)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的合作与交流,采用学习考察、培训、研讨等方式,积极借鉴和吸收先进的食品药品监管理念、模式和手段,不断提升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在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追踪和学习国外先进的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和方法,努力使本市的食品药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达到国际一流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规划实施
加强领导,统筹兼顾。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既抓住重点,又兼顾一般。统筹食品与药品监管,统筹市区监管与郊区监管,统筹行政监管与技术支持,统筹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统筹媒体宣传与协会作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规划的实施。具体工作中,将规划的目标和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具体措施。同时,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适时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搞好规划实施的衔接与补充,保证规划落实到位。
附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名词解释
一、食品
(一)食品污染物监测
食品中混入可能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的物质,称为污染物,其中生物性污染和化学性污染是影响食品安全的最主要原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测,以掌握食品中污染物污染水平和趋势等信息的行为,称为食品污染物监测。
我国是全球食品污染物监测计划参加国。上海市2000年加入了卫生部启动的全国食品污染物监测计划,参照世界卫生组织(WHO)要求,设置了79个监测点,每年抽检大量食品,对其中的重金属、药物残留、毒素、各类有害物质、致病微生物等污染物进行监测。至2006年底,监测项目已扩展至148项,获得的数据已有数十万个,将为食品安全评价工作的开展建立良好基础。
(二)食品监督抽检
食品监督抽检是指政府食品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对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重点关注的食品品种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样检测。
监督抽检的目的是发现不合格食品并将其从市场排除,不是全面、随机的检测,主要抽检对象是经过选择的不合格可能性较高的食品,其合格率一般低于市场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