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7〕1498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推动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进一步落实《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建设,特别是加强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市领导的批示,我们起草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报经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市领导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规模5亿元,分三年投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审核。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本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电、气、热、通讯、非主干路等设施)、产业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项目”)。
第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集聚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应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当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