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三、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扩大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进度,2007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县要全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提出保障申请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市、县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健全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提供。对承租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分别参照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方式实施保障,减免的租金从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统一解决,保证房屋的正常维护和安全使用。
(三)多渠道增加房源。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城市,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确有必要的,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要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四)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划分档次,按租赁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担适当的租金支出。
(五)确保保障资金来源。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财政困难地区,省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