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鲁政发〔2007〕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住房解困工作推进力度,目前全省所有市县全部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应当看到,各地住房保障工作进展不平衡,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较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大力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