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制定优惠政策,推进沼气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加快沼气建设。要积极运用资金、信贷、税收等多种经济杠杆,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金参与沼气建设。凡组建沼气服务站(公司)或成立沼气协会的,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要依照国家相关政策,优先予以登记办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沼气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及技术服务等。发展改革、农业、卫生、林业、环保、建设、畜牧、扶贫开发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沼气建设。金融部门要对沼气工程建设以及利用沼渣、沼液进行深加工的项目给予贷款支持。要鼓励农民、养殖企业自筹资金发展沼气,形成“政府扶持、农户自筹、社会参与”的投资机制。对于在沼气建设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 严格技术规范,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建章立制,严格按技术标准对沼气利用工程质量、维修和后续服务进行监督,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与农业部门结合,加强对沼气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凡从事沼气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沼气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中,要强化监督,严格资金管理和技术标准,执行“三公开”(公开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物资分配等情况)制度,把沼气建设项目建成精品工程。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沼气建设统计工作,实现沼气工作管理科学化。
(五) 完善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机制。要加快县、乡、村三级沼气服务站建设,大力发展沼气服务体系,建立专群结合、功能齐全、服务高效的新型沼气技术推广服务网络。要不断创新服务机制,实现沼气服务的公益性与经营性在机制上分离、在服务中有机结合,为农民和沼气工程业主提供开放式、便捷式、全方位服务,确保沼气工程的应用效果,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六) 加强典型示范,推动全面发展。沼气建设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不能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更不能搞形式主义。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抓好示范点建设,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同时,要结合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建设一批生态农业示范县(乡镇、村、场)。
(七) 抓好宣传发动,营造社会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宣传沼气建设产生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积极传授沼气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通过全方位的宣传,形成政府重视、各有关部门关心支持、农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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