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三)》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7] 17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管理,根据有关单位提出的药品、医院制剂的变更申请,经研究,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三)》,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三)》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三)》
一、变更药品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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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目录编号 │ 药品通用名 │ 变 更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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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0707 │车前番泻复合颗粒│“车前番泻复合颗粒”更名为“车前番泻颗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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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删除药品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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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目录编号 │ 药品通用名 │ 变 更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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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0474 │培高利特 │从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药品通用│
│ │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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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医院制剂配制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