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对货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应当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消除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二条、《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应当迅速进行纠正,对违法行为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条、《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
五十四条第(一)项、第
五十七条第(十)项、第
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无证驾驶机动车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可以将机动车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对违法行为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九条、《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
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