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填写和法律条文引用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二十五条 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或者现场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开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严禁罚款不开具处罚决定书,扣车、扣证不开具凭证。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或者罚款不开具票据。
第二十七条 对在公路上随意设置站点罚款、收费影响安全畅通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拦截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九条的规定从重进行处罚;构成治安违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可以将机动车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对违法行为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应当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消除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二条、《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