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政办字〔2007〕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最近,我市被确定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7年9月底前正式实施。通过试点,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搞好测算(8月25日前)。
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居民进行调查摸底,对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按照不同类别逐一登记造册后,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将调查情况填写统计报表(附人员名单),送市劳动保障局。调查摸底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具体安排。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有关数据的测算。
(二)制定办法,出台政策(8月26日-9月10日)。
1.拟定《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参保范围、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标准、费用支付标准等。积极探索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报销支付机制,探索门诊医疗费统筹办法,探索建立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
2.研究制定《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目录》、《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诊疗项目目录》,将适合儿童用药的药品和儿科诊疗项目纳入报销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3.研究制定《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疾病种类、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就医管理和报销办法等内容。
4.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办法。做好新旧制度的交接和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