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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东政发〔200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因病需提前安置的转业士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继续实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一)强化政府调控,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及早下达。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中央、省属驻东营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主动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省政府要求,大力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积极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宣传,正确引导,鼓励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投入及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补助标准原则上仍为城镇义务兵3万元、转业士官5万元,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增加。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自谋职业政策规定,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由政府提供学费、课本费,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每人掌握1-2门实用技术,提高就业能力。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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