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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字[2007]112号文件落实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字〔2007〕112号文件落实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东政字〔200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7〕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落实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省政府确定,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上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114元为基数,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6%,上线(预警线)为24%,下线为8%;即基准线为货币工资增长242元/月,上线为362元/月,下线为121元/月。
  二、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当围绕基准线,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本年度的工资调整幅度。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提高的企业,其工资增长幅度不应低于下线;
  2.经营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各类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加不应低于基准线。(1)2005年、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2005年、2006年实现利润增长且盈利,预计2007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上级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
  (二)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工资水平。其工资增幅应高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
  (一)各类企业要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的实施方案,已建工会的企业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将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情况作为劳动保障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依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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