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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六日

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政府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贷款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全过程跟踪审计。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投资概算及调整、资金拨付、招标方案和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监督。
  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税务、环保、金融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审查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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