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异动管理制度
(湘司发[2003]1号 2002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管理,规范律师异动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的,可以申请异动。
第三条 申请异动的律师,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结清财务、业务手续。
第四条 律师符合异动的条件要求异动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置任何异动障碍,否则,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异动手续。
第五条 每年注册期间和每季度季首的前五个工作日办理异动手续。
第六条 非注册期间办理异动的,由厅律师管理处在报刊上统一公告,公告费由异动律师承担。
第七条 律师办理异动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异动情况呈报表;
(二)异动律师的执业证书。
异动到长沙市城区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提交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证明。
第八条 律师办理异动,应当将个人执业档案一并转入异动后的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办理异动手续:
(一)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律师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三)律师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举报或因经济问题引起纠纷尚未解决,或正在受到查处的。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没有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得异动到法律援助中心执业。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和公司、公职律师没有办理辞职手续,不得异动到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一条 从外地异动到长沙市城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连续执业三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