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从入保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必须连续缴费满20年;连续缴费不满20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20年。
年满60周岁、未满75周岁参保的,应当一次性缴足(75-实际年龄数)年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一次性补缴或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按照第五条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个人养老保险费以村(居)为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缴纳;市、县区政府补贴于当年11月30日前拨付。
第八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管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政府补贴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利息按人民银行当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到个人账户积累额发完为止。个人账户积累额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政府补贴及利息。
第十条 参保人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为:个人账户积累额÷(15年×12个月/年)。
年满60周岁后参保的,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为:个人账户积累额÷[(75-实际年龄数)年×12个月/年]。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择优选择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手续,收存养老保险费、发放养老保险金。
第十二条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费的,一次性退还个人缴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 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依法继承;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人均不足0.4亩),且在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