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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 刘国信

二OO六年九月十日

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个人储蓄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年满3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不含享受五保集中供养政策的人员),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年满60周岁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县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具体经办保险业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本乡镇(街道)保险费的收缴。
  财政、民政、老龄、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若干档次,由参保人根据家庭状况自由选择。最低档次为每人每年500元,每增加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村(居)可以根据集体经济状况对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市、县区政府按照参保人缴费不同档次给予相应补贴,最低档次补贴为200元,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补贴20元,但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元。市、县区政府补贴的分担比例为1:1,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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