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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5日)废止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 刘国信
二00二年三月三日

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功能,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地段凡有基础设施可供利用或者政府能够同步建设基础设施的,必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第三条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房屋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造价计收,其他建筑按施工图预算计收。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按8%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10%征收。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造价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上年度各类房屋竣工面积实际综合造价确定。
  第四条 下列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一) 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卫生设施 ;
  (二) 非营利性的体育设施 ;
  (三)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艺术馆、文化馆、少年宫、广播电台、电视台、影剧院等文化设施。
  第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一) 落户东营经济开发区和东营区工业园区各类工业项目的自建自用厂房、办公用房及单职工公寓 ( 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
  (二)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规划的新建、扩建专业批发市场 ;
  (三) 学校 ( 不含营利性学校 ) 及教师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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