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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 刘国信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第三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当以提高在校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自我逃生技能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教育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课程设置

  第五条 学校应当将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纳入课程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每学期不低于16课时。
  第六条 学校应当采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的安全教育读本为主要学习教材。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以课堂教学为主,结合班会、队会、征文、演讲、文体活动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
  第八条 消防、电力、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学校,开展以防火、防触电、防食源性疾患和重大传染病、防交通事故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演练。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在校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以多种形式加强学生应对洪水、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
  第十条 学校应当定期邀请社会有关方面和学生家长共同参与学校安全教育集体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知识和安全教育技能列入期终考试范围。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师资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在校学生1000人以下配备1名、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配备2名、2000人以上配备3名的标准,配备安全教育专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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