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各区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情况,积极筹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向本辖区内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提供住房,使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户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以满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
第十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程序由市住房办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的资格审查,由各区住房办会同区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市住房办和市民政局。市住房办会同市民政局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批准;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进行核实,核实后取消资格者,给予书面通知。
市、区住房办和民政等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区住房办按照规定条件安排排队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