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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6〕4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第120号令)和《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负责廉租住房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 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市住房办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住房办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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