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低层居住建筑 1-3层。
33.多层居住建筑 4-6层。
34.中高层居住建筑 7-9层。
35.高层居住建筑 大于等于10层。
36.点式建筑
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24米的各类建筑。
37.条式建筑
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各类建筑。
38.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39.骑楼
城市道路的建筑,将下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人行通道上的建筑形式,骑楼建筑一般为三层以下。
40.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41.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42.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43.绿地绿线
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44.河道蓝线
城市各级河、渠道规划控制线。
45.建筑红线
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46.建筑高度
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距离。
47.旧区
(1)市中区:指西昌路、齐陶路、东外环、十里泉路所围合的范围。
(2)薛城区:指蟠龙河、珠江路、规划蟠龙路、新郯薛公路、泰山路、珠江路、京福高速公路所围合的范围。
(3)台儿庄区:指规划北二环路、东外环、运河、枣台复线所围合的范围。
(4)峄城区:指206国道、科农路、丁桥路、南国路、东外环、北外环、206国道所围合的范围。
(5)山亭区:指规划北京路、09公路、薛国路、店韩公路所围合的范围。
48.新区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老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49.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50.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51.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52.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53.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54.台阶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55.坡道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56.栏杆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57.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58.变形缝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59.建筑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60.吊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