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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第十章 管线工程

  第六十四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城市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城市管线工程实施应符合城市管线工程专业规划、国家规范和本规定。
  管线工程分别指给水、排水、电力、热力、煤气、电讯及各种地上、地下管线等。
  第六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各种管线宜地下敷设,走向宜平行道路布置,尽量减少转弯,各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
  第六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新建和改造道路时,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敷设各种管线,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六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各种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2规定:
  表12 各种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略)
  第六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至建筑物、构筑物及通讯线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13 规定:
  表13 各种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略)
  第六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至建筑物、构筑物及通讯线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14规定:
  表14 各种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略)
  第七十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要求,与桥梁同步建设,如不能同步建设的,应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确保桥梁安全和维修方便,可燃、易燃管线原则不允许在交通桥梁上跨越河流。
  第七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的专用线一般不设在道路红线内。
  第七十二条 管线工程穿越市区道路、郊区道路、铁路、隧道、绿化带、人防设施、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他管线,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取得同意后,方可办证施工。
  第七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市区,其路由两侧控制距离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七十四条 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建筑工程项目净用地面积超过2公顷的,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交通主干道两侧不宜建设过多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宜集中在商业区建设。
  第七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其高度不得超过1.8米。
  第七十六条 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超过22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
  第七十七条 在市区内应适当控制建设公共加油站,需要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市区内不应建设一级加油站,加油站距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米。加油站服务半径0.9-1.2公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枣政字[200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解释
  2.计算规则
  3.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略)

  附件1
  名词解释


  1.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城市建成区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3.城市总体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4.城市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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