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要朝向建筑退后用地边界,多、低层均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7米,且必须满足消防要求;
(三)沿街建筑如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在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影响相邻建筑时可毗邻建设;
(四)附属用房如门卫、配电室、换热站、煤气调压站、水泵房等退后用地边界除应满足有关方面的规定外,不应小于1米。
第三十四条 建筑退后道路红线:
(一)新区:主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12米,高层不应小于25米;次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8米,高层不应小于20米;支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5米,高层不应小于10米;小区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3米,高层不应小于8米;
(二)旧区:主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10米,高层不应小于20米;次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6米,高层不应小于15米;支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4米,高层不应小于10米;小区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3米,高层不应小于8米;
(三)附属用房如门卫、配电室、换热站、煤气调压站、水泵房等退后道路红线除应满足有关方面的规定外,主干道两侧不应小于10米,次干道两侧不应小于6米,支路两侧不应小于4米,小区路两侧不应小于3米。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后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幅度不超过20%。
(一)在旧区、中心区的商业街,按此规划控制确有困难的;
(二)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筑工程;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六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道时,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主干道不得小于20米、次干道不得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平台、管线(连接城市管线的除外)、外挑部分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第三十八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5米。
第三十九条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
第四十条 沿城市绿地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绿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米。
第八章 建筑高度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设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并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四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一)中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五层;
(二)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
(三)幼儿园、托儿所 不得超过三层。
第四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红线至路沿石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至路沿石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第九章 城市道路
第四十六条 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下列规定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