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屋面种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m2)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不得小于20m2)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垂直绿化按地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栽绿化按公式F=KM折算成绿地面积。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 K-有效系数(见表7) 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
表7
屋面地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
┌───────────┬────────────────────────────┐
│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 │ 每提供1㎡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1.2 │ 2.0 ㎡ │
├───────────┼────────────────────────────┤
│ 1.2-2.5 │ 2.5 ㎡ │
├───────────┼────────────────────────────┤
│ 2.5-3.5 │ 3.0 ㎡ │
├───────────┼────────────────────────────┤
│ 3.5-4.5 │ 3.5 ㎡ │
├───────────┼────────────────────────────┤
│ >4.5 │ 4.0 ㎡ │
└───────────┴────────────────────────────┘
第六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环保、防空、抗震、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时,住宅建筑与其南侧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小于1.45,在新区不小于1.5;
(二)建筑的短边(不大于12米)与住宅建筑南向长边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且必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三)两建筑的长边相对但不平行时(其夹角小于60度),以其最近端为准,按本条第一款计算建筑间距;
(四)当有上述两种以上的情况同时出现或有其他情况存在时,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多、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米)遮挡住宅建筑时,其日照间距以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作为计算标准,在新区不小于3小时,在旧区不小于1小时。具体间距需做日照分析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高层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时,其日照间距以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作为计算标准,在新区不小于3小时,在旧区不小于1小时,且最小间距为25米。具体间距需做日照分析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 新建建筑位于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学楼南侧,其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小于1.5,在新区不小于1.8。特殊情况需进行日照分析后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不考虑日照要求。
第三十条 建筑物背面的突出部分宽度之和超过12米且超过建筑物总长度的三分之一时,应按突出部分测量间距;被遮挡的住宅与非住宅的混合建筑,以住宅地坪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十一条 新建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多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
第三十二条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七章 建筑退让
第三十三条 建筑退后用地边界:
(一)主要朝向:低层不小于3米,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界外南北侧有住宅建筑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住宅建筑的日照要求。界外南北侧没有住宅建筑,但规划确定为居住用地的,按日照间距的一半退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