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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枣政发〔2006〕4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应按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枣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规定等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影响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八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
│  建设项目类型  │    居住建筑    │  商业、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
│         │           │            │   筑   │
│         ├───┬───┬───┼───┬───┬────┼───────┤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    │
├─────┬───┼───┼───┼───┼───┼───┼────┼───────┤
│用地面积下│ 旧区 │ 2000 │ 3000 │ 4000 │ 1000 │ 2500 │ 3500 │   1500   │
│限值M_2( ├───┼───┼───┼───┼───┼───┼────┼───────┤
│ 净用地) │ 新区 │ 3000 │ 4000 │ 4000 │ 1500 │ 3000 │ 3500 │   1500   │
└─────┴───┴───┴───┴───┴───┴───┴────┴───────┘


  (二)对同一宗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不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而变化。
  第九条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大的下限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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