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已经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于幼军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 车船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山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
《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外,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在城市中或者毗邻城市之间以及向农村延伸服务,或者在农村客运班线上,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站点营运,供公众乘用的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