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安排上岗,不得向他们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实施分配后,安置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进行移交。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发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的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在分配形式上,继续实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办法,各用人单位按计划选择退役士兵时,需留一定计划数,大致可按50%掌握,由安置部门用于重点安置对象。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 单位,经报请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用人单位按计划每少接收1人,向当地政府缴纳3-6万元的转移资金(市区按6万元交纳,各县、市具体数额由本级政府核定)。
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鼓励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对不愿自谋职业的,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对于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经费,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按时发放。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确保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 ,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 ,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