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开始,把万元GDP能耗等指标纳入各区(市)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区(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的重要考核指标,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区(市)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建立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市统计局、市经贸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区(市)和枣庄高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单位生产总值电耗等情况。建立重点耗能单位的能耗公报制度,每年对重点耗能单位的年度完成情况分级、分档公布。其中:市里公布年耗能5000吨标煤及以上单位的能耗情况,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公布年耗能1000(含)至5000吨标煤单位的能耗情况。
各区(市)、各企业要认真执行能耗统计报送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把实现节能降耗指标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节能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建立节能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各级政府都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节能节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能源安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奖励,以及节能重点项目建设、关键技术的推广和产业化等方面的工作。各区(市)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节能专项资金。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降耗项目的融资服务,加大对重点节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降耗项目进行担保。
(七)运用价格杠杆,调控能源供应和使用。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用能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按照鼓励低能耗、约束高能耗的原则,对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实行差别能源价格。落实超标准耗能加价收费管理办法和制度,凡是超过能耗标准用能的,实行加价收费。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作为节能专项资金组成部分,该项资金由财政、经贸、物价部门共同监督使用。全面推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还原资源成本。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落实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节能、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