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10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发〔2007〕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坚持能源开发和节约并举,在节能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耗急剧增加。2005年,全社会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1327.16万吨标准煤,占全省的5.62%,并且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能源消费规模不断扩大,能源供求矛盾将进一步加大。由于受传统的资源型产业结构影响,能源利用效率不高。2005年,全市万元GDP能耗2.10吨标准煤,比全省高64%(全省1.28吨标准煤),比全国高72%(全国1.22吨标准煤),节能降耗的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能源节约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产业节能为重点,以企业节能为主体,以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依法节能为保障,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节能工作新格局,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降到1.62 吨标准煤,比2005年下降23%(以2005年可比价计算,下同);万元GDP电耗降到852千瓦时,下降23%;万元GDP取水量降到73.02吨,下降20%;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到2.76吨标准煤,下降23%;重点耗能行业的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水平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依法监管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市场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