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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7〕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

  枣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核制度。全市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前置审核。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核准。
  第三条 项目节能评估应委托有资质的市级或市级以上的节能评估咨询机构进行,并出具评估意见。
  第四条 枣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业项目
  1.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等;
  2.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工序(工艺)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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