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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91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二十七)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法律服务力度。尽快清理、修改妨碍农民工享有平等权利的政策规定。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农民工开辟维权“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审理。对农民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争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结案。对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的争议优先受理、裁决。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切实解决农民工申诉难的问题。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在庭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加强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纠纷。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
  (二十八)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有关部门要在开展新建企业登记注册、年度检验、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时,督促企业依法组建工会,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和维权工作。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反映农民工的意愿和要求。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困难农民工解决就业、就医、生活、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九)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要确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并举的方针,大力发展吸纳劳动力容量大的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扶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农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使之成为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要载体。
  (三十)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把加快小城镇发展作为一项大战略,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小城镇对县域经济发展和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带动作用。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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