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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91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二十二)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其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三)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保障其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等非法行为。
  (二十四)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区(市)要坚持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原则,鼓励农民进城落户就业,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聚集,拓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空间。
  (二十五)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随意收回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和规范农民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六)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各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定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支付办法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时受理农民工对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拖欠的工资尽快落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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