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人单位应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就业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七)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加大城市各类公用设施建设力度和各种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保证各类公用设施公平向农民工开放,各种公共服务覆盖到所有常住人口。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八)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与当地人口一视同仁,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费用。农民工在务工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的,其子女应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要进一步完善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把民办学校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提高输入地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能力。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各区(市)政府要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满足“留守儿童”和广大农村适龄儿童学习的需求。
(十九)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落实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妇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二十一)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把改善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纳入城市建设的范围,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区(市)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将在城市长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