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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91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八)依法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各区(市)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总体要求,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之内。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对用人单位已经按城镇职工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不再重复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农民工因工致残以及伤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支付,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形式,供农民工选择。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又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切实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医疗保障,要坚持“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具体缴费标准和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如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已经为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重复办理。
  (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
  四、搞好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培训
  (十一)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要在做好滕州市、市中区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形成市场导向、城乡一体、公平竞争的就业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凡本市城乡劳动者,在城镇就业或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以及外出经商务工的均纳入就业统计范围,凡劳动年龄内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土地被征用劳动者和自愿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均实行失业登记。要在劳动力市场消除城乡、身份、性别等各种歧视行为,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制度。对在城乡各类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实行用工备案登记。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城乡各类企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建立有效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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