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确保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农民工的特点,依法制定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对企业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指导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面掌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力争到2008年6月底,在全市建立起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确保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吸纳。将全市建筑行业农民工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提高到60%以上。
(六)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宣传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进行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发生重大职业安全责任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七)切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严格区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界限。依照国家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提高女职工和少年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