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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91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91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枣政发〔2007〕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做好我市的农民工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1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切实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民工问题,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环境,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统筹城乡就业步伐,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利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善待农民工的意识,消除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转变政府职能,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鼓励各区(市)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建设。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指导性和操作性相统一。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和劳动管理问题
  (三)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实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劳动工资的统筹管理,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同工同酬,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的状况。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小时最低工资制度,充分考虑农民工灵活就业的特点,维护其合法权益。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求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推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多次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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