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7〕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枣庄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开发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对外开放,保障我市经济开发区健康、持续、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我市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和规划设立的市级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第三条 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产业集聚、资源节约、管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区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开发区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设和管理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
(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开发区内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授权管委会办理。
第七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和能源条件、产业基础、环境功能区划等因素,统筹兼顾,科学布局。
第九条 开发区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开发区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