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枣庄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授权给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使用的决定
(枣政发〔2007〕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市政府决定将枣庄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授权给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枣庄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仅限用于土地登记、发证中代替枣庄市人民政府公章,专用章与枣庄市人民政府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等资料进行审核后,确认达到登记发证标准的,经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方能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土地证书相应位置加盖枣庄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三、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枣庄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管理、使用,严禁将枣庄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用于土地登记、发证以外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