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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坚决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禁止向毕业生乱收费,切实减轻毕业生负担,取消针对大中专毕业生收取的一切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对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与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非公有制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疏通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的力度。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也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缺编情况,统一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开考试,择优进行考核、聘用。切实做好乡镇干部队伍及不合格教师的清理整顿工作,分流超编人员,为吸纳毕业生创造条件。

  (二)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贫困地区工作。对于在基层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做出突出成绩的毕业生,当地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大学毕业生到乡(镇)、行政村、社区工作的,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其中对到县以下(不含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满一年后,表现较好,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贫困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工作满3年的,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三)做好选拔应届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2004年选调普通高等院校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工作的通知》(豫组通〔2004〕10号)精神,认真选拔应届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做好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管理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人〔2002〕77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前几年已选拔毕业生的后期管理、培养和录用工作,把锻炼期满、考察合格的人员,及时录用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到乡镇机关,其中表现优秀的可选拔进乡镇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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