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未找到接收单位的双学士和硕士毕业生可自来郑办理就业手续起一年内享受低保政策。
(二)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的规范管理。凡到我市就业的毕业生,非师范生由市人事局负责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师范生由市教育局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对于未经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的毕业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接收。
毕业前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河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并领取《就业介绍信》,“备注栏”注明就业单位,档案和户口关系随转。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持《就业报到证》及相关手续到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由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核发《就业介绍信》,并注明择业期限,将其介绍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和户口关系随转。在择业期内找到接收单位前,人才交流中心免费提供代理服务。对于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由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按其生源所在地将《就业介绍信》连同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当地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述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按职责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档案和户口关系随转。
(三)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毕业生回生源地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相关证明到生源地所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在择业期内联系到就业单位的,到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安排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也可组织其到用人单位见习,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报酬。
(四)切实关心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中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持相关证明,由民政部门参照我市城镇低保政策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求助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仍有家庭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对在校期间荣获省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其家庭当年经市工会组织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我市生源毕业生,市里将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给予重点推荐。各用人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接收安置特困家庭的毕业生,为其安排合适的岗位和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本地区生源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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