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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政文〔2004〕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

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今年我市预计有3万名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面临就业,数量持续增加,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促进我市毕业生充分就业,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现就我市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4〕50号)为依据,坚持政府调控、市场配置的就业方针,围绕郑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大力引进高层次学历、紧缺专业及各类实用毕业生,优化人才素质和人才结构,积极有效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为毕业生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

  (一)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

  1.毕业生全部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就业,2004年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择业期延长为3年。定向、委培毕业生就业按原签订合同就业。

  2.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联系到接收单位的中专毕业生可在我市就业。

  3.博士研究生在我市择业可不受单位性质、编制及年度增人计划的限制。事业单位可超编接收硕士毕业研究生。

  4.财政全额供给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接收本科以下层次毕业生,要在编制限额之内严格按照年度增人计划进行;充分满足国营、私营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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