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要及时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到位审核制度,对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各区(市)补助资金要在每年2月底以前拨付到位,市财政对核查合格的区(市),于每年4月底前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凡实际参合农民人数与缴费数额不符或区(市)级补助资金未完全到位的,市级补助资金不予拨付。
三、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严格管理,切实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补偿方案,不断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率。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分析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状况、农民疾病发生、就诊和医药费用增长变化的规律,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定补偿方案。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预防为主的健康教育,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二)要建立风险基金制度和二次补偿制度,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试点年度收支平衡,基金沉淀不超过10%,基金透支不超过5%。风险基金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要求提取、管理和使用,由区(市)按3%左右的比例从筹集资金中提取,累计规模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0%。沉淀基金较多的年度,要对住院患者实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工作要于试点年度结束前完成。
(三)要建立家庭帐户,最大限度地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益,不断优化参合农民就医、转诊、补偿的程序,为参合农民就医和补偿提供方便。
(四)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合农民经济负担,切实让参合农民得到实惠。
(五)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有效缓解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确保贫困农民和大病患者看得起病。
(六)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6号)精神,监察、人事、审计、财政、卫生、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善管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严厉查处虚报参合人口、造假账、骗取、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的行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要完善公示制度,确保参合农民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和监督权。
四、进一步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